第1219章 大明律-《崇祯十五年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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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 行政权和司法权,将被分开。

      至于维持治安,抓捕盗贼,当然还是县令的事,只是如何定罪,就不是县令可以参与的了。

      当然了,一县之首还是知县,县司法官的品级为从七品,和县丞同级,位在知县之下。

      消息传出,又是轰动。

      一县父母官,主管县内的一切,这已经是千年的传统,从没听说过有什么问题,陛下怎么别出心裁,在知县之外,要新设什么司法官?这是分知县知府的权力吗?又者,朝廷财税紧张,如果新设司法官,岂非又得多发俸禄?

      至于修订法律,就更是重大了。

      历朝历代,增修律法都是一件大事,本朝从开国到现在,虽然世事变化,皇帝更迭,但大明律的本文自太祖皇帝订下之后,就始终未再动一字,有变通之处﹐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﹐辅律而行。

      弘治十三年制定《问刑条例》二百七十九条。嘉靖二十九年重修﹐增内三百七十六条﹔万历十三年又重修﹐增内三百八十二条。此后律﹑例并行。

      现在隆武陛下要增订大明律,岂非是大事?

      立刻,朝臣中就有人提出反对意外,认为大明律已经很是完善,何必劳民伤财的修改和折腾?

      但隆武帝坚持。

      ……

      内阁和刑部还是领受了命令,开始进行大明律的增编和细定。

      《大明律》共分30卷,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成,篇目有名例一卷,包括五刑、十恶、八议以及吏律二卷、户律七卷、礼律二卷、兵律五卷、刑律十一卷、工律二卷。

      照隆武帝的意思,将增加《商律》,在保护商人的权益之外,亦提出“专利保护”。

      《吏律》新增,行政官员不得干预司法,违者重处。

      《刑律》新增上诉制度,认为县法官不公,原被告都可告到上一级州法官,最后是省法衙门。

      三审定验,可以请讼师。

      《户律》增设“通邮”条例,户部在各地设立驿站,成立通邮司,鼓励民间投递信件或者传递报纸,加强信息传递,但有损坏信件者,以偷盗重罪论处。

      同时对“盐法”“户役”“商税”“外贸”“藩属”“诏狱”等已经落后时代,不合时宜的地方,进行条例增修。

      其实在朱慈烺看来,大明律的本文其实已经需要大改了,但明太祖朱元璋严禁嗣君“变乱成法”,这个祖制的大帽子,依然不是轻易就可以掀翻的。没办法,他只能遵照弘治、嘉靖、万历年间的旧例,缝缝补补,先对大明律进行条例增订,待以后时间成熟了,再对《大明律》大改。

      ……

      新设司法官,等于全国一下子又多出了很多的官缺,而且还要设立专门的司法衙门,朝廷一下又多支出很多,群臣有议论,但隆武帝却以为,这是朝廷的必要支出,比起百姓可能遭受到的冤屈,朝廷一年多花百万两的银子,又算什么呢?

      “司法官独立判案,独立负责。”

      “班头衙役仵作,以及侦缉事务,依然归行政衙门,司法官只负责断案。”

      “在地官员,任何人都不得干预司法,干预法官断案,即便你是一省之刑名,也不能干预县法官的裁决,违者,轻则革职,重责下狱!”

      “司法官员,需的精通司法,但是上任,需的经过司法考试,上任前,面对大明律宣读誓言。”

      “司法官员罔判、渎职,收受贿赂者,以知法犯法,三倍论罪!”

      ……

      二月,隆武帝再发下圣旨,从今年起,各省乡试的举人名额,予以大幅增加,中央会试录取的进士,二甲三甲增加一倍,从过去的一次三百多人,扩大为七百人。

      只头甲依然是三名。

      消息传出,天下读书人都是喜悦,如此一来,他们当官的机会,那就是增加了很多,而增加的这些官员,一部分转为司法官,另一部分则充实到新设的其他衙门中。

      ……

      三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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